國內會計準則與國際會計準則接軌後,對於金融資產及負債之價值、酬勞成本與資產價值的評估更為重視,為了使企業能完成會計認列或衡量之事宜,提供給報表使用者更攸關及可靠的資訊,永騰企業及無形資產評價有限公司能提供評價相關專業服務,解決企業在此事項上的困擾。
公司處份或取得股權或資產價值評估
企業持有之無形暨動產資產價值評估
會計認列員工認股權成本價值評估
專利權,商標,商譽等無形資產鑑價評估
資產減損價值評估各項證照換發
企業股權價值評價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於召開董事會決議併購事項前,應委請獨立專家就換股比例或配發股東之現金或其他財產之合理性表示意見,並分別提報董事會及股東會。但本法規定無須召開股東會決議併購事項者,得不提報股東會。
於公司分割案件時,前項委請獨立專家表示意見之內容,為分割後受讓營業或財產之既存或新設公司發行新股之價格及所受讓營業或財產價值之合理性。
IFRS(國際財務報導準則)或財會準則規定下,相關權利或義務價值的評估,需經評價後之淨變現價值或公平價值認定之資產與負債(如員工認股權、股權投資、資產減損或存貨等)
於公司分割案件時,前項委請獨立專家表示意見之內容,為分割後受讓營業或財產之既存或新設公司發行新股之價格及所受讓營業或財產價值之合理性。
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除與國內政府機關交易、自地委建、租地委建,或取得、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外,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應先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特定情況下,應洽請會計師依對差異原因及交易價格之允當性表示具體意見。(第九條)
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應於事實發生日前取具標的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作為評估交易價格之參考,另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應於事實發生日前洽請會計師就交易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但該有價證券具活絡市場之公開報價或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第十條)
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無形資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或會員證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除與國內政府機關交易外,應於事實發生日前洽請會計師就交易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第十一條)